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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4 16:19:00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

浙食药监规〔2015〕2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各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1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各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关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主体,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主体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其采集、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监管相对人生产经营使用状况的数据记录及文件资料。重点包括产品监督抽检、黑名单、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方面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采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及省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渠道采集和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实现全省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集并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采集信息种类包括:“四品一械”(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检信息、黑名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以及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信息。

第八条  产品监督抽检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开展产品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及抽验合格信息。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注明: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被抽验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不合格的值、合格的标准规定等信息。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应注明: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被抽验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按照食品药品各领域相关规定,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食品药品领域不良生产经营行为。黑名单信息应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对各类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注明:案件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广告信息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申请人)名称、广告中标示产品名称、媒体名称、播放时间、播出次数、违法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使用该平台发布信息,或自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与省局平台对接,并按照本办法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主动推送并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食品药品监管各领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采集、管理、发布,同时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所有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留存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行动。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原则上为二年(已出台文件明确发布管理期限的,以相关文件为准),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发布期限届满后,各发布单位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发布、归档及技术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责任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由上一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发布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发布虚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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