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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俗营销无人监管成管理空白

时间:2015/12/15 16:30:00 来源:网友

治理低俗营销行为 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北青报记者在现场采访时发现,事发后现场保安及时出面制止了这次活动,民警随后赶到现场时,参与营销的女子已经离开。

不少网友认为,警方应该加大对此类低俗营销的治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也有网友表示此次营销的行为中女子都是身穿比基尼开展的活动,所以是否构成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也不好认定。

“很多在海滩游泳的人也都会这么穿,所以不好说就能按照这条规定管理。”一名网友说。而且由于民警赶到现场时活动已经结束,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太大影响,所以也不好以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此次事件。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商家的这种营销行为或涉嫌低俗营销。韩骁认为,按我国今年9月份新生效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韩骁认为,关于低俗营销的行为按照规定,管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针对此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表示,聚众穿比基尼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势必会引起围观,导致人员聚集,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同时,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伤风化,比较低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制止。

康凯称,目前法律对这种低俗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这种聚众穿比基尼的活动并没有实质性地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公安机关在制止时的法律依据就不足。

“现在执法都推行依法治理,缺乏相关的规定就会让公安在处理时有压力。”康凯称,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应该有兜底的功能,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安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具备能够兜底的执法权。

康凯认为,一些行为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打了“擦边球”,使得公安处理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类似这种低俗的营销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挑战,应该明确授权公安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有一定的处理权力,避免这种影响恶劣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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