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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

时间:2015/10/12 13:28:00 来源:网友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CHINA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鄄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是在全国工商联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全国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由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关注、支持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部委局有关领导,国内外经济专家学者,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和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新闻界、文艺界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探索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新的运行机制;追踪调查民营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民营企业的经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企业的资本股份化、技术创新化、管理科学化、融资多元化、产业规模化、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为会员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政策、法规咨询,项目评估论证和信息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权益部、政策研究部、对外联络部、会员服务部、公益事业部、信息咨询部、会展培训部、国际合作部、书刊编辑部、媒体网络部等职能部门;此外,本会还拥有各技术领域、经济和管理方面的顾问、专家委员会,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为民营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民营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开展与外国民营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鄄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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