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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5/7/21 11:07:00 来源:新吉林网

  新吉林网讯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市政府拟制定《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5年8月1日前,通过书信、电子邮箱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通信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4805910

传真:0432-64805902

电子邮箱:jlszffzb@163.com

《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售食用油以及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处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油脂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补贴]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价范围。

第七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条[特许经营制度]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九条[收运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负责在餐厨垃圾排放单位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处置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处置设施厂房规划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容与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许可方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向中标企业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排放单位要求]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将协议报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提前或者及时通知餐厨垃圾收运企业;

(三)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废纸、塑料等其它垃圾;

(四)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按照规定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企业要求]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二)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应当对收集容器进行复位,清理作业场所,并向餐厨垃圾排放单位了解次日餐厨垃圾产生量可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垃圾,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滴漏;

(四)在收集餐厨垃圾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或者擅自倾倒、买卖、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处置企业要求]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停业歇业]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联单管理]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向收运企业以及收运企业向处置企业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转运联单至少保存1年。

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至少保存2年。

第十九条[管理信息平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等情况进行监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得的下列相关信息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上共享:

(一)餐厨垃圾排放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签订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数量情况;

(四)核发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情况;

(五)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技术监控与现场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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