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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始于周代,汉唐最严

时间:2015/7/9 15:14:00 来源:网易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实,重视食品安全并不是现代人的专利。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出现在周代。唐宋时期的法律都规定,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应给予严惩。

周代:关注食品成熟度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周代,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严惩有毒食品销售者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宋代:行会把关商品质量

宋代的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摘自《生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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