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常驻机构进境(复运出境)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准予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其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6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5、《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