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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暂行)

时间:2015/4/17 15:53:00 来源:网友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 工作原则
 
  2.1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原则。
 
  2.2 各县(市)区政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
 
  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
 
  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处置的。
 
  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乡镇,对公众饮食安全带来威胁的;
 
  (2)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及县以上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安委办公室。
 
  5 预警、评估与报告
 
  5.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
 
  5.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
 
  5.3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4 接报及相关处置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接报人员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相关领导接报后应当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确定事故级别和责任调查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或通知相关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其它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通报,并通知业务部门对市级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接到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已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当地政府应当依据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2 应急响应措施
 
  6.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在省级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提请省政府报告国务院,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及时向省级指挥部、市政府报告情况。
 
  6.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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