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马铃薯协会是在省政府领导亲自关怀下,经省农业厅、民政厅依法注册的省级专业协会,于2006年11月27日在主产区滕州市成立。省马铃薯协会现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名誉会长4人、顾问10人,现有会员336人,其中行政领导20人,农业专家22人,脱毒种薯繁销123人,种植大户46人,马铃薯加工储藏出口78人,专用肥料农药41人,专用机械6人。
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马铃薯相关产业的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创建品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和做大产业为目标,组织和协调马铃薯产业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研究,搞好技术服务,促进和推动全省马铃薯的生产经营向专业化、集团化、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开展大生产、进入大市场、实行大流通,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贡献力量。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会员入会须知
1. 会员范围:
⑴ 从事马铃薯科研人员,农技人员或单位;
⑵ 从事马铃薯繁育与供应的人员或单位;
⑶ 从事马铃薯种植、储藏、加工、购销人员或单位;
⑷ 从事马铃薯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人员或单位;
2. 会员条件:
⑴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⑵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⑶ 在马铃薯行业领域及其相关行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储藏、出口等),具有实际业绩和较大的影响;
3. 入会程序:
⑴ 提交入会申请书;
⑵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⑶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4. 会员权利:
⑴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发表权;
⑵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⑶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新品种、新技术和产品销售等信(包括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新闻媒体宣传、组织参加展销会、马博会、种薯交易会、法律援助、技术讲座、协会刊物、产品认证、国内外交流合作、绿色通道证等多种服务措施。)
⑷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⑸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会员义务:
⑴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⑵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⑶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⑷ 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选举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章程》,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现将山东省马铃薯协会选举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理事的选举
(一)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二)根据协会筹委会的研究意见,推荐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交本次大会讨论选举。
(三)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本届理事会。
(四)不同意的当场发表意见,无意见的以鼓掌方式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常务理事的选举
(一)山东马铃薯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二)根据协会筹委会的研究,推荐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交理事会讨论选举。
(三)参加选举的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本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四)不同意的当场发表意见,无意见的以鼓掌方式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
(一)山东省马铃薯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根据协会筹委会的研究,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选举。
(三)参加选举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本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不同意的当场发表意见,无意见的以鼓掌方式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山东马铃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马铃薯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好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政府、农业厅、民政厅和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一)会员或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主管部门资助;(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四)协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五)开办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协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常务理事原则上不少于2000元/年,理事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00元/年,理事原则上不少于600元/年,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00元/年,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0元/年。为资助协会活动,协会直接向会员或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各会员或会员单位可以以所在单位的名义交纳或赞助(捐赠),协会鼓励多交或捐赠,每年度十月底前交清。
第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围绕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考察、调研观摩、宣传、培训等费用;
2、会议费: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工作会;
3、办公费: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及维修、报刊杂志等;
4、其他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聘请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收支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协会经费支出由会长审批,重大开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有关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