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审核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实施药品流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运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国家、省经济综合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一)指导各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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