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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4/12/23 15:22:00 来源:网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10年来的工作实际,中心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单独制定了《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现将修订后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管理办法》

2.《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四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6.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须提供拆分、重组与兼并的相关文件,省级工作机构现场确认标志使用人作为主要管理方,且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并提供书面说明。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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