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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12/10 16:07:00 来源:网友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设立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

   (七)负责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经营(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等有关许可,承担省局组织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八)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十)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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