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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工商综(2014)249号)

时间:2014/10/22 14:51:00 来源:网友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工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
 
  福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闽工商规〔2014〕4号)要求,加快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工商监管效能,服务福州科学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
 
  1.《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2.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市政府和市工商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3.《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监管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监管职责开展工作: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查处无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监督管理商标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四、监管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总体要求
 
  在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工商各部门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不断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工商相关法律法规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综合运用12315投诉举报处理、市场主体抽查、执法办案、专项整治、行政指导、信息公示、质量抽检、联动协作、信用奖惩、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管理等方式方法,创新机制,落实宽进严管、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要求,切实提高后续市场监管效能。
 
  (二)主要措施
 
  1.执法办案方面。
 
  (1)把执法办案作为后续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以打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福州市市场品牌为目标,突出办案主业,突出反不正当竞争、反地方保护主义,调整办案重点,突出解决社会、民生的热点问题,依法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通过严格执法形成倒逼机制,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清障搭台;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12315申诉举报信息平台,对重点市场主体和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及不正当竞争违法信息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办案各项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各项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违法信息举报奖励等制度的作用;构建全市工商系统科学、统一、高效的执法办案指挥调度体系和案源管理体系。
 
  (3)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强化保护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益工作,进一步完善“打假保名优”、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提高经营者合规交易、自律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
 
  (4)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严管规范执法,遵循“谁主办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省局做好升级完善案管系统工作,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1)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根据省局商品抽查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加大对重点商品和重点领域的抽查检验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强化检验结果利用,依法公开抽检结果,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
 
  (2)完善不合格商品查处制度。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针对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具有潜在危害、涉及面较广的不合格商品,要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商品质量改善和市场秩序好转。
 
  (3)完善消费维权长效监管机制。推行“诉转案”制度,建立消费纠纷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强化消费维权数据分析利用,实现消费维权向事前调控和防范的新转变。推进12315“五进”工作,推进12315工作的网络化、规范化运行。推行“联网直通”等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建立消费维权多元合力协同共治新模式。
 
  3.登记事项监督管理方面。
 
  (1)实行年报信息抽查制。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公示的年报内容、企业信息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方式为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照有关条例及规章进行处理。抽查结果应记录并通过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载体向社会公示。
 
  (2)实行举报核查制。各级工商部门在收到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或企业公示信息方面的举报后,要及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如属于上级机关转办或督办件的,按规定将结果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对举报人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实行无照经营严查制。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进“查无”工作落到实处。
 
  (4)试行市场主体抽查制。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统一、强化监管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局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全面试行抽查监管方式,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现场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记录并录入平台,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抽查公告和结果公示,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探索与改革相适应的监管方式。
 
  (5)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开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名录管理工作。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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