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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深加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

时间:2014/4/21 12:34:00 来源:网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深加工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山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山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进口深加工食品涵盖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第三条  进口深加工食品的进口商经销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应当保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专业知识、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尽职尽责。
入境前期准备(进口商自行准备)
第四条 审核进口食品合法性:
首次进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进口商应先按以下要求逐一对照审核产品:
(一)检验检疫准入审核:
进口深加工动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进口深加工植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
我国已对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炼制食用动物油脂(CIQ分类代码为050502**,05050203鱼油除外)、深加工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产品品种和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不得进口。截至2012年5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肉类、水产品品种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政务公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zwgk/)。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见中山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zs.gdciq.gov.cn/)。
(二)国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进口深加工动物食品(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除外),其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企业,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及产品名单详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网站公布。
(http://www.cnca.gov.cn/rjwzcjgb/default.shtm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目录见质检总局2012年73号公告,目前目录中仅包含肉类和水产品,其中,肉类制品已全面实施,水产品制品、乳品正逐步推进。
(三)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审核:
1.进口商要求原产国生产厂商提供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料证明(含单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顺序排列。
2.进口商应收集了解产品相应的我国国家安全标准。
3.进口商应研究进口产品配方工艺,对照国家标准,确定该食品的产品属性。
4.进口商应审核产品的各项配方是否达到该食品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来自疫区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国食用习惯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即目前暂时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对照审核。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否则不准进口。
(四)风险预警审核:
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发布属以上问题的进口食品风险预警通报,进口商应根据预警信息慎重考虑进口该国或该生产商的食品。预警信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jcksphzpfxyj/)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允许入境。
第五条 制作中文标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二)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四)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中要求标签强制性标示的内容。
(五)符合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六)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并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7.贮存条件。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9.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10.“食品添加剂”字样。
1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2.对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应在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加强管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第六条  准备进口文件:
进口商应当根据进口食品种类准备以下文件:
(一)国外官方证书
进口深加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等。
以下5种进口食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二条)。证书信息应与报检信息一致,并列明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一份证书原件原则上只能对应一份报检单。若官方证书未显示具体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须提供境外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1.进口乳制品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对无法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将不接受报检。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卫生证书的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2.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和水产品(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除外)需提供经我国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
3.对“检验检疫类别”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进口深加工燕窝制品必须提供经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截止2012年5月,总局尚未对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输华燕窝及其制品证书予以确认。
5.进口酒类产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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