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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时间:2014/4/17 14:51:00 来源:网友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A类: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 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A类: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四、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需具备的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1)环境卫生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生产资源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3)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4)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5)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6)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7)检验要求。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8)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9)储运要求。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10)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11)企业应当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应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3份(具有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的可提供复印件3份);

(3)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一份;(对于不能提供公章的申请人);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8)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白酒企业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白酒企业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并出具相应书面文书。对需要补正的,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市局(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审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完成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上述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组织食品卫生专家参与现场核查。

(4)决定:市局(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审核企业申请材料,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5)证书颁发: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准予许可的,自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决定书》。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八、法定审批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执行。

九、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一、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有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价费字496号)、《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1〕4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69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7〕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9]9号)规定收取审查费,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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