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知识资料网站
用户中心
行业资料 实用资料 质量管理 健康生活 经营管理 最新资料
关键词:
站点位置: 首页 > 知识资料 > 全部 > SC、QS许可认证 > SC、QS知识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1/23 14:37:00 来源:网友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  

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售五种类别核定。  

散装食品中的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和冷鲜畜禽产品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公示。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级受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如下: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批发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食品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

(三)药店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暂由市局办理;但是已经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局(直属分局)办理。

(四)市局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其他企业。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本辖区内由市局受理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二)食品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在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五)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六)食品经营场所设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食品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作为食品销售管理的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三)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置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经营散装熟食的,还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水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销售区明显分区或隔离;应当设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

食品经营者销售冷鲜畜禽产品的,配备的陈列设备应当符合生鲜食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陈列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散装食品应当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相关搜索: 北京 QS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5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查看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专题栏目
  • 还没开放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