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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时间:2013/12/25 13:18:00 来源:网友

A、办理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2、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B、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2、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重新核查和检验的申请条件: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指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发生变化(指重大变化)的;企业改制、变卖的;

四、注销

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C、办理材料:

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电子文本的应同时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个体工商户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有代码证书的提供证书及IC卡);

非法人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企业和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应同时加盖其上级法人单位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代码证书的提供各自的证书及IC卡)。并提供上级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及临时营业执照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申请企业提交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到期时提交正式营业执照或者经过延续的临时营业执照。

3、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三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三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

9、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10、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11、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和《现场核查表》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12、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二、延续

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三、重新核查和检验

1、《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三份;

2、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营业执照变更的应同时提供原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D、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2、补领证书

提交以下材料:

(1)登报声明的报刊原件1份;应在全国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2)《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有企业公章)一份;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

3、增项

3.1、获证企业需要在申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明确所申请的产品品种);

(2)该品种合格的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3.2、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证单元,《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按首次申请报送,并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注销

1、企业申请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

办理程序:一、本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许可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

(3)审查组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检验应在15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办理人应在5日内对检验结论进行审核,5日内汇总材料;

(7)局领导10日内审定材料,做出许可决定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照;

二、本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地核查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

(3)审查组15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检验应在15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办理人应在5日内对检验结论进行审核,5日内汇总材料;

(7)局领导5日内审批上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本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8)根据总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日内制作许可证照,并在7日内将证书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三、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程序

(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3)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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