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
(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生产环境;
(三)确保完成关键设备等验证;
(四)确定和监控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贮存条件;
(五)保存记录;
(六)监督本规范的执行情况;
(七)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应当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制订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并保存员工培训和考核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与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的技能和要求。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十七条 应当建立个人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保健食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洗手、消毒和更衣,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当,不同洁净级别区域的工作服不得混用。
第十九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条 厂房的选址必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的要求。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安全。(参考乳品等其他产品规范)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弃物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其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厂房建筑结构应当完整,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及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厂房应当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厂房应当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条 应当根据保健食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保健食品的生产环境。
片剂、胶囊、软胶囊、最终灭菌口服液、丸剂、颗粒剂、粉剂、茶剂、膏剂等保健食品暴露工序及其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按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区要求设置。
非最终灭菌口服液、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暴露工序及其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按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区要求设置。
其它形态保健食品生产区域应当根据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
厂房洁净级别的要求见附录A。
第二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二十八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当密封。
第二十九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当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