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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3/12 14:12:00 来源:网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药剂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5名)。

本局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用品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六)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十)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十二)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综合信息管理等工作;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局机关各类资产、资金、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保健用品审批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处

承担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药品注册初审;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依法承担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和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参与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承担组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和认证工作,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承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规范管理;监管中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九)稽查局

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抽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发布;指导和监督全省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药学系列专业技术管理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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