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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时间:2013/3/11 16:20:00 来源:网友

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一档二书十六项记录一报告”及“十项制度”管理:

“一档”即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含申证全套资料、有效期内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产品标准或有效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委托加工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材料、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等)。

“二书”即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企业内部层层签定的责任书。

“十六项记录”即:

生产环境卫生自查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等进行自查);

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

停产和开业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进货验证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证情况等内容);

原料领用出库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领用出库等记录);

生产投料和过程控制记录(生产投料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点记录);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的每个批次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一一对应的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

产品检验比对记录(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验,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同时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产品销售记录(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

产品召回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企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风险信息反应记录(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一报告”即企业如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

十项制度

保持企业生产条件符合性的关键是要求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现行法规,企业必须建立和执行的管理制度有十项。

一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①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二是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①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①明确原料采购、原料验收、原料检验等控制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控制程序文件)

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③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④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⑤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⑥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台帐)

⑦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保存查验证明2年)

⑧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四是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①明确成品出厂检验控制要求。

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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