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可否理解为:“企业负责人可以与兼任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思考:
a、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b、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c、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d、企业负责人不应与兼任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