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国有企业;
2、大型国有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
3、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业务设立的公司;
4、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
5、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6、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
7、工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
8、已申请在主板发行上市且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企业;
9、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1/2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核心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24个月内发生变化的公司;
10、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进行过包括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股份回购、缩股、减少注册资本、大规模出售或收购资产以及类似使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经营业务方面发生巨大改变的行为的,不得连续计算营业记录,但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资金投资于主业且使用效果良好的,可以连续计算原企业的营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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