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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 美团网被处15万元罚款

时间:2018/3/13 14:51:57 来源:厦门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如何维护消费权益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的热点话题。今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鉴于此,记者带您走进消费者维权案例,结合律师点评,让您更好地拿起“维权利剑”,提升消费品质,享受美好生活。

记者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7年7月,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称该区成蓉记香辣蟹爬爬虾餐饮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入驻合同,并在该公司所属的“美团网”上发布了三款团购产品。

执法人员立案后调查发现,成蓉记香辣蟹爬爬虾餐饮店于2017年4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7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早在4月24日,“美团网”便与成蓉记香辣蟹爬爬虾餐饮店签订了《商户入驻服务合同》,为该店在美团网上提供团购套餐及优惠代金券,以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两个多月经营时间里,通过“美团网”产生消费金额4580元,“美团网”平台收取消费额的5%(即229元)作为平台运营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作为“美团网”的经营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9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律师点评:

据相关报道,2017年餐饮O2O(线上到线下)的市场规模已经冲高到2046亿元。伴随着互联网平台在食品行业内的野蛮生长,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及投诉案件也成倍增长。为了规制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条款。2016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颁行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规定进行了细化。本案中,“美团网”作为第三方平台,无主观恶意,所得甚微,但“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美团网”未尽到审查义务科以重罚。


相关搜索: 3.15 美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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