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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6/15 9:30:36 来源:新闻晨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7月1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除了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者纳入许可范围,还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包括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增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等内容。

  抽查自检成“新任务”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食品安全管理员”这一新名词,抽查自检将成为第三方平台的“新任务”。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并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其中应包括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的检查情况,以及消费者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评价或者投诉中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第三方平台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同时,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对公示信息有具体要求

  如今的餐厅、小吃店无论大小,都会在进门醒目位置贴上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文件,而在网络订餐平台上的每个商户,也都专门辟出了“营业资质”一栏以公示从业资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对公示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要求完整、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内容如果发生变化,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过审后30个工作日内备案

  针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其应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此外,一旦送餐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安排送餐服务的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或者物流配送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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