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王卫华 顾建兵)因销售“神舟解百纳”葡萄酒,如皋市25家乡镇超市被权利人告上了法庭。昨天,南通中院对这起侵害“解百纳”商标权系列纠纷案中的唯一上诉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02年,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解百纳”文字商标。2013年,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张裕葡萄酒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然而此后,公司却在如皋市如城镇某超市加盟店发现一批标注“神舟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正在销售。张裕葡萄酒公司认为,该加盟店业主朱某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余元。法庭上,朱某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诉讼期间,张裕葡萄酒公司以如皋市25家乡镇超市业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共计向该院提起25起类似诉讼。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其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标注“解百纳”,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来源于“解百纳”商标权人,侵犯了张裕葡萄酒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至此,如皋市25家乡镇超市涉嫌侵害“解百纳”商标权系列纠纷案全部审结完毕,其中判决6件,调解撤诉19件,赔偿金额从6000元至10000元不等,调解案件已大部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