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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委员:食品安全法应对小作坊作出规定

时间:2014/8/20 8:57:32 来源:法制日报

   委员建议删除授权地方制定小作坊管理规定条款

   食品安全法应对小作坊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取消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条款,在食品安全法中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小作坊摊贩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江波说,修订草案加大了对有固定场所、有证照、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但对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

   “这个群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今后会不会成为一个主要矛盾?”江波说,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群体非常特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难以满足修订草案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意味着这个群体食品安全风险比较高。二是这个群体规模非常庞大,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影响也比较大。另外,可能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洪毅委员说,修订草案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定中,小作坊的“小”字应该去掉。法律是否适用于一项具体事务,是以其对社会是否可能造成危害来决定的,而不是以大、小为原则。不管大小,只要是违反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上述规定未作修改。

   江波认为,修订草案应对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专门的、针对性的规定或要求。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5年了,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这5年,各地在实施本法中的成效、问题、经验、教训有很多,应对这些进行归纳、分析,有选择地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不应简单规定由地方出台法规

   “修订草案缺少对小摊贩的监管内容。”刘新成委员说,小摊贩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我们要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如果对小摊贩这个食品链条末端的监管不到位,可能影响政府管理的公信力。建议增加对食品小摊贩实行有效监管的条款。

   “为什么黑心食品总是死而复生?”王刚委员说,在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通过一些治理风暴、行动之后干净了几个月,可是过后黑心食品又都卷土重来。卷土重来涉及的大企业不多,重点是小作坊、个体户。过去是张家烧饼,打击完了改叫李家烧饼,照样卖烧饼,该添加什么非法的东西继续添加。本法对此应有原则性规定,不应简单规定由各地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王陇德委员认为,地方性法规出台缓慢,导致执法监督空白。到2013年7月仅有10个省区市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大部分省区市还没有出台,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这次修订草案又重复这一规定,但没有具体要求。应总结出台的这10个省级管理经验,规定一些指导性原则,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不能把这个重要任务一交了之。

   应实行分类审批许可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符之冠说,关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表述是非常不严谨的,什么叫小作坊,什么叫大作坊?在食品管理范畴中,小作坊可以归到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摊贩可以归到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既然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对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法律,就不应该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单独列出来。这两个经营模式是老百姓接触最多、安全隐患最大、管理最难的部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规进行管理。但这5年有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却没有一个成功的管理模式出台。

   符之冠认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直没有管理好,是因为没有将其列入许可和审批环节中。在设定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是一个大而全的管理规范,这就自然而然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游离在行政主管范围之外。要正视这个问题,就要实行分类审批许可的管理模式,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管理规范,而不是靠万能的管理规范对所有类型的食品进行管理。要完善分级管理模式,对隐患非常大的企业或者是隐患比较大的环节,加大管理力度。管理规范的企业,就没有必要每天去巡查,而对安全系数很低的企业,就要增加巡查和监管的频次。而不是所有的巡查和监管都均衡用力,要抓小放大,使我们现有的管理资源能够很好地用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所以,建议增加分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条款,同时取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条款。

   秦顺全委员建议,建立对农民自产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日常抽检、安全评估和风险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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