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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未注明储藏方法 消费者成功索10倍赔偿金

时间:2014/12/19 8:58:39 来源:南方日报

   认为商品包装违规使用了“中国驰名品牌”,且未标明食品存储方法,消费者李先生将小榄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按照货值10倍赔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消费者李先生成功向被告某超市索要9504元赔偿。

   2014年4月,李先生在某商业连锁公司小榄分公司(下简称某超市)购买了酒精度为52%的“百年名匠酒”4瓶、酒精度为33%的“百年名匠酒”4瓶、“250克透明装铁观音”6盒、“250克八角高级绿茶”4罐、“250克八角罐碧螺春”4罐,支付了货款950.4元。回到家后李先生发现,白酒外包装标注的“中国驰名品牌”字样违反了工商总局等部门颁布的规章,且该字样与“中国驰名商标”的称谓相近似,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而食品包装未标注储藏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之后李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10倍赔偿9504元,另提供所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告某超市辩称:李先生所购买的白酒和茶叶均由合法的工商企业生产并已经全部检验合格,无需另行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而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企业隐私,与商品质量无关。至于李先生所称的“储藏方法”,某超市称产品外包装已注明“常温保存”,至于商品的质量问题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超市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公平合法有效,被告也依法出具给了原告发票,向国家缴交了商品税。原告并没有起诉撤销本买卖合同,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退货。为保证他人的食品卫生安全,被告不同意退货退款,原告并没有因该买卖行为举证其有实际损失,被告不需赔偿。原告未经协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退货,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国家机关资源,是在敲诈勒索,原告应自负诉讼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贮存条件。本案中涉及的商品均未标明贮存条件,被告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而不应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李先生要求某超市退还价款950.4元并支付9504元赔偿金,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某超市在判决生效3天内,向原告李先生退回货款950.4元,并支付赔偿金9504元,但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求。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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