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市区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批发零售食品的单位,须配兼职或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根据规定,每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中,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学校和集体食堂,加工经营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均须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余规模较小的,可设立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据介绍,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单位每天的食品卫生状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若消费者在本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卫生监督员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查清事故责任方。
据了解,食品卫生管理员须参加市卫生监督所组织的统一考试,持有《泰州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餐饮单位拒绝配备卫生管理员的,卫生部门将不为其复核或发放卫生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