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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http://www.tech-food.com 2008-3-6 10:10:19 中国食品科技网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近期更是连出口食品也安全堪忧,这甚至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关注。

  去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有望在今年正式出台。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电子监管制度、管理机制以及安全标准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加以修订完善。

  1、建议取消对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制度,修订为溯源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追溯每一独立包装产品的真实性。但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原料掺假、生产过程或流通环节缺乏控制等,电子监管体系对于消除这些问题并无实际助益,因此实行电子监管对加强食品安全意义不大。

  另外,由于食品行业最小包装的产品数量巨大,实施监管码对企业和消费者都会造成经济压力。为了实施该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设备改造、配置人力、购买耗材。据测算,仅对某一单品实施电子监管,一年就将增加超过2000万元的成本。产品种类一多,其成本增加更是惊人,企业难以承受。对消费者而言,除了需承担生产企业不可避免转嫁的成本外,如果要利用该监管体系辨别产品真伪,还需付出各种通讯费,这也不会是他们期待的方案。

  在食品行业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是未经实践充分检验的管理措施,目前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没有先例可循。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人建议取消电子监管码制度,修订为更合理的溯源监管制度,即通过现行的商品条码制度、规范的食品标签制度等追溯每个产品的真伪。

  2、建议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消除多头管理。

  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政出多门、管理交叉、责任不明”的现象长期存在,人们期待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能厘清关系,分清职责。而目前公示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管理机制上依然模糊,存在职责不明的问题。建议明确从“行政监管”走向“法制监管”的方向,制定、修改、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配套法规,从而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协调的、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监管网。

  3、建议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常设法律释疑机构。

  《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强制执行标准不能太细太多,不可能对每一小类都制定标准,这不符合作为一部大法的制定原则。建议只就食品大类制定指导性标准;只就食品中对人体健康真正有危害的要素,如重金属、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指标作为强制执行内容,而不涉及食品中与健康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质量要素。因为随着新产品概念、科技的日新月异,标准定得太细,不仅会使企业产品创新受到束缚,同时法律的修订调整也被迫频繁进行。

  目前很多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意见,经常造成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由于标准权威解释机构的缺失,当争议发生时,企业的正当权益常常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应对标准制定部门的责任加以明确,要求设立日常解释答疑机构,负责相关宣贯解释工作。

  4、建议修订完善检验标准。

  在食品安全制订统一的国家标准前提下,检验标准也必须及时修订。目前草案中“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制度不尽合理,而在实践中此规定也并未严格执行,建议删除。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的理由是由于微生物分布的不均匀性导致检测结果的偶然性大,重现性差。这一说法本身是不科学的。建议通过规定必要的取样方法、平行试样数量及空白对比试验等检验规范,使重现性达到检测结果可以复检的要求。此外,目前各级检测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不可避免会出现检测误差问题,当“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被个别居心不良的团体或个人利用时,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5、建议国家“抓小放大”,更合理分配政府监管资源。

  政府经过长时间实施“抓大放小”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看来,大企业已经普遍步入管理严格、重视质量的轨道;而缺乏规范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是小型企业。

  针对上述特点,建议政府适时调整政策,从“抓大放小”向“抓小放大”转变,将有限的管理资源运用到最关键的地方。对于大型食品企业,政府部门只需对其最后的结果进行监管,着眼于提出要求而不规定具体措施,鼓励大企业根据公认的科学方法,结合自己的特点发展行之有效的手段。

  对于小型食品企业和手工作坊,建议政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简单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帮助他们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附: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一些具体条文的意见和建议

  条文原文意见、建议及理由

  第二条(一)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建议:取消“食品经营”的统称。根据其具体规定的适用对象,改为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或分别表述。

  理由: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在业态上有很大的区别。应区分两类业态的相同与不同情况,制定具体适合的管理规定。不宜简单的合并为“食品经营”而一律采用统一的制度或标准。

  第六条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建议:修改为“有关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

  理由:

  •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工作不是行业自律的内容,而是食品企业不容推辞的部分社会责任。

  • 行业自律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行业协会。

  • 目前的行业协会并无能力承担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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