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区工商执法人员在岳峰某市场检查时,发现市场内部分肉摊经营者销售未经检疫的私宰猪肉,而市场业主对此行为并未及时制止,也没报告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扣下私宰肉25公斤。晋安区工商局对市场业主立案调查后,对该业主未按规定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罚款1000元,并责令业主限期改正。
据了解,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7月26日实行以来,福州工商部门依此办结的首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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