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对该市水西镇陶某违法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案进行了审判,以生产有毒食品罪判处陶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陶某是渝水区水西镇的个体生猪养殖户,今年7月间,其在知晓“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物的情况下,为提高生猪瘦肉率,仍然将“瘦肉精”加入猪饲料中,喂养生猪。7月25日,该市动物检验检疫站在对陶某出售的生猪进行尿样检测时,发现生猪含有“瘦肉精”成分,并得到省级检测部门复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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