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汤某从福州购进“茅乡国宾酒”和“金樽龙”牌茅台镇窖酒两种白酒在店中销售,其中“茅乡国宾酒”外包装上的“茅乡”两字在精心装饰下,与“茅台”字样异常相似;“金樽龙”牌茅台镇窖酒的外包装则故意突出“茅台”两字,而把“镇”字书写得很小,容易让人误认为是茅台酒系列。当事人称这些与真“茅台”酒相似的白酒销量很好,至案发时,“金樽龙”牌茅台镇窖酒已售出11盒,它的进价为11.5/盒,售价为15元/盒,违法所得38.5元。
(陈长森 谢家文 翁怡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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