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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17/12/29 19:21:00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的登记、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加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监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1月12日前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 系 人:周晗亮

  联系电话:0371-65566095,65566101(传真)

  电子信箱:hfdast@126.com

  2017年12月28日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简称小经营店)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承担其管辖范围内的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申请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小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制售。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九条 小经营店的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

  (三)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 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 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 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十一)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 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三)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申请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销售加工场所要求

  1. 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销售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当明确区分,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2.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

  (二)食品经营区要求

  1. 食品销售、贮存和加工处理区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2. 有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相应的防鼠措施;

  3. 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辅砌或涂覆,无积垢,门、窗装配严密,有防蝇纱网。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四)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1. 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经营水产品的,应独立设置水产品清洗水池或器具;

  2.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

  3. 各类清洗设施及用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分开设置,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2. 刀具、菜墩、容器等应生熟分开,标识明显;

  3. 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六)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和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通风、排气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

  (七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销售、加工处理区应设置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

  第十二条 申请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河南省小经营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四)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五)经营的食品项目;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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