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7〕1259 号
【发布日期】 2017-12-21
【生效日期】 2017-12-21
【效 力】
【备 注】 附件: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况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经研究,直接食用的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宜在标签标示“熟制后食用”等类似消费提示。
附件: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