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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

时间:2017/12/6 9:37:00 来源:安徽省食药监局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第50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管理。

  第三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八条  中小学校外托餐应按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十条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一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小餐饮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二)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六)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七)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

  (九)跨门店外加工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备案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小餐饮备案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备案情况进行核查(见附件4),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名称、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日常监管人员、有效期限、备案机构、备案日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CY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

  第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见附件2),变更后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2)。延续后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不予办理、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见附件3)。《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

  (一)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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