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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7〕93号)

时间:2017/9/19 14:50:00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7〕93号

【发布日期】 2017-09-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fda.gov.cn/CL3382/127592.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四川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驻四川省的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市(州)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备案事权划分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二、备案程序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三)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四)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五) 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虚假证照或者被吊销、注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证。

三、提交材料

(一)新办备案提交的材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自建网站的备案主体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备案提交的材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注销备案提交的材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编码规则

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格式为:CT+(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其中,CT代表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川台)。示例:四川省2017年第一个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号为CT(2017)0001。

自建网站的主体备案号格式为:所属市(州)、县(市、区)简称+CZ+(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其中,CZ代表四川省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川站)。示例:成都市锦江区2017年第一个备案的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号为成锦CZ(2017)0001。

五、备案公示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政务网站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式样参考附件3)。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在网站、媒体上公示公告等形式,告知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到各自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及时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将涉企备案信息推送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发现备案相关信息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要及时通过平台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处理结果推送到协作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组织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明确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等职责职权,切实做好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四)各级备案机关应当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附件:1. 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

2. 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

3. 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公示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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