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7〕10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zf.gov.cn/html/31062/20170810-637718.s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