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02
【生效日期】 2017-08-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rd.gov.cn/dfxfg/201706/t20170609_3158696.html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保障公众使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健用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