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知识资料网站
用户中心
行业资料 实用资料 质量管理 健康生活 经营管理 最新资料
关键词:
站点位置: 首页 > 知识资料 > 实用资料 > 政策法规 > 食品法规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7/20 15:39:00 来源:网友
 2017年颁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在本市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基础上,重申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录管理、准许生产、产品标签管理等制度。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此业态,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原市质监局制定《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8月25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faguichu@smda.gov.cn;2.传真:(021)63268970;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发证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生产加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举报投诉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加工
  第七条(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品种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小作坊准产许可要求)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称准许生产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
  同一食品生产场所只能申领1张准许生产证。
  第九条(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条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查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的身份证明,已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查验其生产营业执照和准许生产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无营业执照或无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者作为食品加工场地;
  (二)租赁期限内,发现出租场所内有涉嫌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准许生产证正本。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报告,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准许生产证编号;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现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二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三章发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相关搜索: 法规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5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查看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