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嘉兴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局辖区内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但不包括市场采购的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
第三条 嘉兴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检分类定级管理。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分析、规范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按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三种级别进行管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协调一级企业评定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办事处具体负责对二、三级企业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以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进行分级。本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会各办事处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确定所辖出口食品、化妆品和中药材风险分类(附件4-1、附件4-2和附件4-3)和《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附件5-1)、《出口化妆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附件5-2)和《出口中药材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附件5-3)(以下简称“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一览表”)。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办事处具体负责对所辖企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相关监管方式报局食品处,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食品处统一报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食品处”)备案。
第二章 企业分级
第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评定表(附件3)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生产企业进行分级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附件2)告知生产企业。
第七条 对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的评定采取现场评审方式,评审活动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业对口的评审员,特殊情况可以指定一名技术专家代替参加。实施现场评审前,由评审小组负责以通知书(附件1)形式事先告知被评审企业。
第八条 对三级企业的评定由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办事处自行组织,可以采取书面认定、现场评审或书面认定、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结合辖区内出口企业特点,对出口企业实施从宽至严1-3级管理,并设定出口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定过程应当考虑出口企业以下因素:
(一)诚信度;
(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自检自控能力;
(四)原辅料管理情况;
(五)生产规模、出口量及质量情况;
(六)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监管情况;
(七)示范区建设情况;
(八)其他需考虑的因素。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级别:
(一)一级企业(优秀):评定总分值≥90分;
(二)二级企业(良好):评定总分值≥70分;
(三)三级企业(一般):评定总分值<70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予以降级:
(一)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问题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并经调查属企业责任的;
(三)企业发生故意虚报、瞒报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等不诚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产品出口检验连续3次安全项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计5次安全项目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降级的情况。
受到降级的企业,原则上6个月内不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一条 对首次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最近两次出口批次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三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风险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国/地区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法规;
(二)种养殖环节、原辅料风险;
(三)产品工艺流程风险;
(四)产品近年来检测和监控情况,通报不合格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包装材料、贮存条件、转基因、辐照等。
第十三条 食品处会各办事处对浙江局食品处未公布风险分类的产品应及时开展分析和评估工作,确定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并由局食品处统一报浙江局食品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抽检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办事处根据“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一览表”对抽到的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批批检测重点检测项目,并根据产品的原料及生产加工特点、质量安全情况对监控项目实施轮测(原则上每半年监控项目全覆盖),并结合实际实施动态调整。
运用本局集中审单、直通放行、CIQ2000等信息化系统平台,根据企业分级和产品风险类别采取随机抽批的形式,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一抽检批。
第十五条 在省局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一览表”基础上,经风险分析可适当调整抽检项目,确定本辖区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的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项目。对增加的项目在抽批率的基础上可进一步设定该项目的抽检频率,并向局食品处报备。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办事处每年对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并结合日常检验监管情况,对出口企业的定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出口企业生产报检的新品种,前5批应当按照“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一览表”所列项目开展检测,全部合格的,方可实施监督抽检措施。年报检批不到6批的出口企业实施全部抽检。
第十八条 如遇下述三种特殊情况之一,则按以下规定执行:连续5批按照“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一览表”所列项目开展检测,全部合格的,方可恢复监督抽检措施。其检验频率不计入本细则所指抽检比率。
(一)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产品国外发生风险预警或有特殊事件发生时;
(三)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国家有规定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化妆品(包括中药材)未被抽中的批次,如贸易国家或地区需出具相关证书的,本局相关部门可凭企业提供的获得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