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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守护“知情权”助消费者维权

时间:2017/3/21 16:08:00 来源:网友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给消费者提供维权建议。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西城法院受理涉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2015年西城法院新收涉消费者维权案件362件,2016年新收812件,上升势头明显。“不仅数量激增,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商家涉嫌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往往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赵莹介绍,不良商家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越来越多涉欺诈消费者的纠纷诉至法院。

  赵莹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以说,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其他权利能否最终实现,信息不对称往往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商家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让广大消费者饱受其害,在产品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当下,这一矛盾愈发突出。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严惩不良商家,国家在法律各个层面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清晰的规制。

  通报中,不良商家常见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偷梁换柱,以其他产品冒充所售商品;二是表里不一,实际销售商品在材质、性质或在某种属性上,与所标识或所宣传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无中生有,标识或宣传所强调的商品特质、功效并不存在。

  赵莹建议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在消费中与消费后养成搜集保存证据的习惯。她同时提示,商家一方面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在验货时要尽到审慎查验义务,避免卷入相关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权益关系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意识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赵莹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记者赵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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