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铸造品质 诚信成就未来! 中国食品科技网欢迎您!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商务留言 服务专区 服务联系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忘了密码? 我的助理
首页资讯中心商贸信息产品展销食品展会项目招商求职招聘会员社区搜索引擎知识资料检验检测食品添加剂食品机械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论坛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知识资料中心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食品行业知识资料库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三条 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 原料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
    (二)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
    (三)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394《酒精》中二级以上的规定。
    (四)生产饮用酒用水须符合GB 57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一)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卫生标准,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白酒必须进行蒸馏精制。
    (二)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蒸馏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为防止污染,生产发酵酒的工具、管道及酒池、槽车、盛酒容器等须严格杀菌消毒。
    (三)各种酒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四)在酒类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掺假、掺杂,影响卫生质量。
    (五)酒类经营销售部门不得经销无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产品。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收藏本文】 【进入中国食品论坛交流】【设置字号: 】【关闭本页
  对本文提意见或评论
匿名: 帐号:  密码: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网友意见或评论
  • 可以开始评论了! | 看看其他文章评论!
  •  
      更多关于本文的相关文章
    从下列搜索引擎找更多的相关内容:
     
     
     
  • 相关专栏正在开放中...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隐私 | 法律声明 | 与我合作 | 帮助信息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中国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 ©1999-2008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TEL.):0591-8336 6663,传真(FAX.):0591-8336 1890
    中国福州八一七中路新兴大厦22楼2202 邮编:3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