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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通报与咨询制度

  鉴于制造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未来市场的最新技术要求,以便有的放矢的安排生产和进行贸易,为保证此类信息可以方便快捷的获得,促进世贸的发展,本着WTO非歧视、可预见及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WTO/TBT协议规定,每个成员要设立国家级咨询点,作为本国政府按TBT规定履行通报和追踪查询义务的执行机构。咨询点的通讯名址由各国自定并通知WTO/TBT秘书处。

◆该机构职责是在WTO/TBT协议框架内: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有关条款;

◆履行通报和追踪查询义务;

◆为政府充分享受成员国的权利提供帮助;

◆为保护出口商的利益提供帮助;

◆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技术服务。

 

◆通报内容:

在WTO/TBT协定框架内,使用WTO的工作语言,通报:

◆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立法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草案;

◆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计划项目;

◆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

◆标签标志要求;

◆与其他WTO成员签署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等。

◆通报程序:

一、发出

◆接收本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立法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标签标志要求的草案;

◆填制WTO/TBT通报表格,将此项通报发往WTO秘书处,秘书处收到后以WTO/TBT文件形式分发WTO各成员;

◆应其他成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所通报文件草案的全文;

◆对其他成员有关上述文件提出的问题给予解释或安排交流;

◆在规定时限内接收并处理其他成员对草案提出的正式书面意见;

二、接收

◆接收WTO秘书处发来的其他成员的通报文件;

◆组织翻译、整理并输入数据库;

◆根据国内需要向当事国索取通报文件的全文;

◆在规定时限(60天)内提出本国的评论意见;

◆本国书面意见正式发送当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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