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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要

总协定共38条,下面进行简要的叙述。
第一部分
第一条是基本条款,保证所有缔约方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二条规定了关贸总协定各方经谈判达成的实际关税减让,这些减让列入关税减让表附录,因而是固定的(即构成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
总协定是“临时性”实施的。它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违背其加入时存在的国内立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条款。
第三条禁止实行歧视进口的国内税和其它国内措施。
第四条(电影胶片)、第五条(过境自由)、第六条(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第八条(海关估价)、第八条(费用与手续)、第九条(原产地标记)、第十条(贸易规章的公布与管理)等均是“技术性条款”,旨在防止或控制上述措施成为关税的替身。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处理数量限制。第十一条是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第十二条规定了如何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理由实施数量限制,第十三条要求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是关于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十六条要求取消出口补贴。
第十七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其对外贸易中不能实施歧视。
第十八条认可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上具有灵活性,并为储备外汇和发展的需要实施某些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规定何时可采取紧急行动以对付进口对国内生产商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总协定的一般和安全例外(如为保护公共健康的例外)。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磋商;第二十三条是关于争端的解决。
第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可对最惠国原则构成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缔约方政府采取的共同行动,豁免的授权依据的是这一条款。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是关贸总协定本身的实施规则。涉及总协定的接受和生效(第二十六条),以前的缔约方撤回关税减让(第二十七条),关税谈判和关税减让表变更的规则(第二十八条),关贸总协定与未生效的哈瓦那宪章间的关系(第二十九条),总协定的修改(第三十条),退出总协定(第三十一条),“缔约方”成员的定义(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入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三条),总协定附件(第三十四条),在特定缔约方间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是1965年增加的,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第三十六条陈述了满足这些需要的原则和目标,第三十七条陈述了缔约方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履行的承诺,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由缔约方全体采取的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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