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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成员关税减让的基本义务

  1.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2.降低并约束关税

  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世贸组织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减让表达22500页之厚。各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约束关税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将其愿意进行关税减让承诺的产品及约束税率水平列在各自的关税减让表中。减让表是世贸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关税减让表中约束关税占全部税号的比例很高,接近99%,并且约束税率位于或接近实际征收的税率水平。在世贸组织成立以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约束关税的产品范围很小,有的甚至不受约束,发展中国家平均约22%的税目受约束,世贸组织成立后提高到72%,约束税率下的进口产品总额所占比例从世贸组织前的14%上升为59%。另外转型经济国家约束关税比例从73%上升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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